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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3 09:39:00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泄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姜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姜某驾车行驶至长春市二道区时,为躲避路边乱停车辆,不慎撞上路缘石导致车胎爆裂。这本是一次常见的交通意外,然而,姜某未能控制住心中升腾的怒火,为发泄不满情绪,竟取出随身携带的、装有玻璃弹珠的玩具枪,向停放在该路段的多辆汽车进行蓄意破坏。经查,姜某的行为共造成10辆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汽车(包括轿车、面包车及工程车辆)的多块车窗玻璃碎裂,现场一片狼藉。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进行价格认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370元。案发后,姜某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的严重性,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公共场所因偶发事件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考虑到被告人姜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姜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区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以及行为是否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姜某并非与特定被害人存在宿怨或纠纷,而是因自身车辆意外受损,在公共场所为发泄情绪,无端、随意地损毁多辆不特定他人的车辆,其行为明显具有“借故生非”的特征,侵害了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相较之下,故意毁坏财物罪则通常针对特定财物,起因可能源于具体的个人恩怨或纠纷。

日常生活中,遇到不如意之事产生负面情绪在所难免。但情绪宣泄绝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以破坏他人财物甚至公共秩序的方式来发泄不满,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面对挫折或纠纷,应保持理性克制,学会通过沟通、协商或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莫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追悔莫及。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公共秩序的维护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来源:二道法院

编辑:马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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